- 政策编号:川办发〔2019〕 54 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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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 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 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 5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 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 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 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 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 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 理。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 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 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 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 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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